管委會可否請求新屋主清償舊屋主積欠的管理費?

2020-10-0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固然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那如果已經賣掉房屋的前屋主,還積欠管委會諸多管理費未繳,管委會可以主張新屋主應繼承前屋手一切義務,要求新屋主付清管理費嗎?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是針對新屋主「須受社區規約規範」的規定,而前屋主已經積欠管理費之既存事實,並不在法定繼受範圍之內。那有例外情形嗎?請參見文末的文章連結「原屋主積欠的管理費,管委會可以跟新屋主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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