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怠於維護公設所致損害,住戶有求償權

2020-03-04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公設),管理委員會有維護、修繕、管理之責任。假若管委會怠於職責,而住戶因公設損壞導致財物損害(例如公用排水管路漏水),住戶可否求償?

管委會對公用設施之維護、修繕義務的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而頂樓、外牆、電梯、樓梯、公用排水管路及其他公用設施,都是屬於共有及共用部分。管委會有清潔、維護、修繕的義務,而關於維護的方式、頻率,則是依設備的通常維護、保養週期為之;修繕部分,則是發現有損壞,即應予修復處理。

住戶的求償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規定:「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管委會若怠於維護、修繕共有及共用部分,因而造成住戶之損害,住戶得請求管委會賠償其損失。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住戶得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產生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若公有公用部分確有瑕疵,且與住戶之損失有相當因果關係,則管委會必須證明對於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無疏失,才能免責。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