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沒收押金,並非理所當然

2019-05-08

房子租到一半不租了,房東嚷嚷著要沒收押金,難道房客押金就真的一定被沒收嗎?其實不然,有關保證金(俗稱押金)並未在民法租賃章節有所規定,都是房東、房客間在租約中另外約定的。在我國習慣中,租屋或租土地都會收取二個月的押金,但房客應留意租約中對於押金約定的內容,由其是租約大多數都是由房東單方面擬定提出的。

收押金的目的是什麼?

押金的目的在擔保租賃期間,房客基於租賃契約,對房東所負的金錢給付責任,例如房租、房客不當使用損壞家具的修繕費、水電費(如約定房客負擔)等,若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經點交完成無待解決事項時,押金就須返還房客。

若未約定終止契約得沒收押金,則不得沒收

租賃契約是民事法律關係,若契約無約定事項,房東自然不可擅加條款,所以如果租約未特別約定房客提前終止租約可沒收押金的條款,房東仍應返還全數押金,不得任意苛扣,若房客遇到不公平待遇,可向公所、法院申請調解,必要時仍須以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