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結果變成妨害性自主的嫌疑犯?

2020-11-19

現在網路交友軟體五花八門,而感情的速食文化也導致一夜情、數日情的狀況發生。而依我國刑法規定,年滿16歲以前是不可以性交的(猥褻也不行),常見的就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因為有時候看起來已經滿16歲、18歲,外人難以辨認,但她們還是上交友軟體(但謊填年齡,因為交友軟體多半限制18歲以上才能用),認識男生後發生性行為,之後卻提告妨害性自主...(如果是自己去告,那就是仙人跳;而有時是被家長發現,家長去告)。

若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無法易科罰金的犯罪類型,而且屆時還有民事賠償責任,滿嚴重的。

如果真的要網路交友,而且還打算發生性行為,該留下哪些證據保護自己?

務必確認年齡、唸幾年級?並留下證據

要成立本罪,除了被害人的真實年齡未滿16歲之外,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也必需知道被害人的年齡(就是知道未滿16歲),才能成罪。

但不要心想,唉呀,那我就不要問年齡就好啦,到時候再跟檢察官辯解說:「不確定到底幾歲。」不就沒事了?

其實恰恰相反,因為刑法上的故意包含「未必故意」(也稱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所以在實務的判斷上,就算不知道被害人幾歲,但如果能預見被害人「可能」未滿16歲,然後還是發生性行為了,就會被認定具有未必故意

【例如】沒問年齡,但少女的FB有穿學校制服或運動服的照片,檢察官就很可能覺得:「你既然知道他是學生,而學生有可能未滿16歲,所以你有未必故意。」

所以一定要問「年齡」,然後也要問「幾年級」,而且要用訊息問,留下文字紀錄。這樣縱使對方謊稱年齡,但至少還有對話紀錄可以證明,自己曾經問過年齡,主觀上已認為確實滿16歲,才能不被起訴。

很多人,即使曾經有詢問年齡的對話紀錄,但因為網路交友嘛,基於不想被別人知道,或分手後不留眷戀的原因,把對話紀錄都刪掉....,屆時後悔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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