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須符合哪些條件?任何犯罪都可緩刑嗎?

2019-06-18

緩刑是什麼意思?緩刑為「暫緩執行」之意,法官雖然對被告為有罪判決,但審酌被告未來應無再犯之虞,且於訴訟期間已經反省或賠償被害人,為鼓勵被告自新,可給予被告緩刑,不用立即入監服刑,緩刑期間期滿,就視為服刑了,確定免去牢獄之災。不過緩刑並非無所限制,仍須符合一定條件,以下為大家簡單說明囉。

緩刑的三個要件

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由此可知,緩刑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 法官判決刑度未超過二年,如果超過二年就無法諭知緩刑,所以所犯罪名如果最輕本刑超過二年(例如強制性交罪),要獲得緩刑就很難很難(除非法官用刑法59條刻意酌減到低於最低刑度)。
  2. 未曾故意犯罪,遭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曾故意犯罪,遭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執行完畢後,已超過五年未再故意犯罪,而遭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白話來說,沒有刑事前科是最好,但如果有刑事前科,只要前案徒刑已執行完畢超過五年,一樣符合緩刑要件,而拘役(二個月以下)則都不影響,因為有期徒刑係指二個月以上之刑,所以像公然侮辱、誹謗這種幾乎不可能判二個月以上的犯罪類型,對緩刑影響實在不大。
  3. 暫不執行為適當,這個要件比較抽象,因為法條並未明定何種情形暫不執行為適當,交由法官酌定,通常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犯罪動機都是法官會考量的重點,其中最最最重要的,就是「是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如果未與被害人和解,得到緩刑的機率就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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