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為胎兒時,該如何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2020-05-30

胎兒在出生前,雖然還不是民法上所指的「人」,但民法仍保障胎兒的權利,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在懷胎期間,其財產權利視為跟一般人一樣,僅在胎兒死產時,其權利溯及失效而已,所以胎兒有繼承之能力。 

例如A夫、B妻育有C子,及懷孕中胎兒D,A夫不幸在胎兒出生前死亡,D對於A的遺產仍然有繼承權的(除非D死產,才溯及喪失繼承權),所以B、C在處理遺產繼承事宜時,必需留下D的這份,但D還沒有名字,那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要如何記載?

以胎兒名義登記,出生後再辦更名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故繼承人仍應循一般繼承程序,檢附「登記申請書」、「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含胎兒)」、「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懷胎證明」等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由母親以胎兒名義登記,等到胎兒出生成為民法上的「人」,取名完畢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假如胎兒不幸死產(即尚未成為民法上的人,出生前死產),則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將胎兒之繼承登記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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