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事件的法律議題-一年內不得罷免如何解釋?

2020-05-15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在6月6日星期六進行決戰投票,韓陣營主張罷免程序違法,向法院聲請停止罷免投票,但分別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讓我們藉本文瞭解罷免程序及本案的法律爭議吧。 

罷免流程及條件

罷免的法定期間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反面解釋:就職滿一年者,於任期屆滿前,得罷免

罷免的流程及要件

  1. 第一階段:罷免的提議
    以原選區選民為提議人,提議人中選出一名領銜人,填具「罷免提議書」、檢附「罷免理由書」、提議人名冊,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Q.提議人需要多少人?
    →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
    選舉委員會收件審查後,若不足人數門檻→通知領銜人於10日內補提。若達人數門檻,則函告領銜人於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
  2. 第二階段:罷免的連署
    直轄市長、縣(市)長罷免案,為期60日內的連署期間。連署人,以原選舉區的選民為連署人。 
    Q.連署人需要多少人? 
    →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 
    選舉委員會收件審查後,若不足人數門檻→通知領銜人於10日內補提。若達人數門檻,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在20至60日內舉辦罷免投票。 
  3. 第三階段:罷免投票
    罷免通過→(同意票>不同意票)+(同意票數≥選舉選民人數25%) 
    罷免不通過→(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同意票數<選舉選民人數25%) 
    當罷免投票通過後,選委員應於7日內公告結果,被罷免人於公告日解職,依法須辦理補選者,應於公告後3個月內舉辦補選。 

最大爭點,雙方陣營對於一年內不得罷免的解讀

韓陣營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韓國瑜在107年12月24日就任,在108年12月24日前不得罷免。但罷韓團體既然能在108年12月25日就遞出提議人名冊,代表偷跑,在韓國瑜就職一年內就在徵集提議書,這些提議書違法不應列入,選委會不應受理。 

罷韓陣營

法律僅規定不得在就職一年內罷免,但沒有限制不能在一年內徵集提議人名冊。 

依法條文意,不限制於就職一年內先行籌備罷免

以法律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罷免程序的開始,是指「提議人中之領銜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時,在此之前的徵求提議人名冊作為,並非選罷法所指的罷免。所以本案向選委會提出的時間是108年12月25日,已逾一年期間,在法無明文限制的情形下,是合法的。

韓國瑜採取的行政救濟有勝算嗎? 

訴願

於109年4月15日向中選會提出訴願,韓陣營最重要的主張是:「一年內偷跑罷免,剔除偷跑的提議名冊後,不足法定人數,中選會不應於109年1月20日通知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所以訴願的標的是109年1月20日中選會的通知函(認為是行政處分),請求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撤銷該處分,若該處分遭撤銷,之後的罷免成立公告當然也會隨之失效,可擋下罷免案。
但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應在行政處分到達後30日內為之,距離韓陣營109年4月15日提出訴願,已經超過了,所以本件訴願很有可能在程序上就遭到駁回。(而實體上,也難有勝算)

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的審查要件】

  1. 「行政處分之執行結果是否將立即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保全急迫性)
  2. 「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是否於公益有重大影響」。 
  3. 「本案請求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


【法院駁回停止執行的理由】

  • 高等行政法院:109年1月20日的函是行政處分,可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的標的。但本案沒有急迫性,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時,訴願機關尚未拒絕停止執行,尚難認有無故延遲做出決定的情形。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1月20日的函不是行政處分,非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的標的(這個見解將使韓陣營的訴願勝算更低)。但認為109年4月17日罷免成案的公告為行政處分,韓國瑜得對此行政處分提出行政救濟(含聲請停止執行)。

韓陣營之後還有什麼救濟途徑?

罷免投票前

依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韓陣營仍可對109年4月17日中選會公告罷免案成立的公告提出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會不會過是另一回事),現在時間已經迫近30日了,你覺得韓陣營會提出嗎? 

罷免投票後

可向法院提出確認罷免無效的訴訟(理由也是跟之前一樣,偷跑罷免),但勝算其實也是很低。不過實益在於,選罷法第91條第2項但書規定:「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從歷次民調來看,罷免案過的機率很高,韓國瑜真的會被解除職務,但不管最後罷免無效訴訟會不會贏,但只要提起訴訟,審理程序終止至少也拖個半年以上吧(同時再向法院請求停止執行繼續當市長),目的是拖長補選時間,不過在尚未補選前,市長之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也不會是國民黨的人了。
你覺得韓陣營會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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