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上訴掛律師名,須同時繳納上訴裁判費

2020-06-28
當事人對於民事一審判決不服,可於收到判決書20日內不變期間內聲明上訴,惟上訴須按上訴所得利益之金額,向原審法院繳納裁判費。

關於裁判費的繳納,可先於上訴期間聲明上訴(先不繳費),待法院核定裁判費數額並命上訴人繳納後再繳費,在有些訴訟標的金額不好計算的案件,尤其是這樣,讓法院算出來後再繳。不過在委任律師上訴時,上訴裁判費的繳納有眉角,源於司法院的一個奇怪規定。

上訴狀已掛二審律師名者,宜於遞上訴狀時繳納上訴裁判費

民事訴訟施行法第9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
依上開規定,若上訴時已委任律師,但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可不命補繳而直接裁定駁回上訴。雖然實務上也看過律師直接衝,法院也還是裁定通知補繳,不過還是不要冒這個風險才好。較好的作法是先不掛律師名義,以當事人名義上訴(律師可列送達代收人)。

雖然規定奇怪,但大法官認為合憲

司法院釋字第179號解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對於第三審或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否準用上開規定,係裁判上適用法律之問題,要難認為牴觸憲法。」
不過為什麼同樣沒在聲明上訴時繳裁判費,有律師就是延滯訴訟?沒律師的民眾就不是延滯訴訟呢?此大法官解釋是較早期所作成,早期的一些解釋理由會讓人有些費解,但目前這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規定,還是只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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