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時須繳納裁判費

2019-08-26

債務人遭遇民事強制執行時,若認為,可向法院提起債認債權不存在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不過訴訟也要花費半年以上的時間,如果打到二、三審就更久了,等到訴訟打完,可能強制執行程序都結束了,既然財產都被法拍了,那訴訟就算贏了,還有什麼意義呢? 

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須繳納裁判費

不過還是有意義的,因為就算財產被拍賣了拿不回來,但還是可以請求債權人返還已收取之債權金額,只是需要再另外提訴訟。但如果遭查封的財產係祖產,許多人就無法接受被拍賣的事實,這時就有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的必要了,不過需要繳納法院裁判費。

法院停止執行裁判費徵收數額

法院停止執行裁判費之徵收數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依標的之金額(債務金額或抵押權設定金額)計算之:

  • 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者→裁判費500元。
  • 標的金額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裁判費1,000元。
  • 標的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裁判費2,000元。
  • 標的金額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裁判費3,000元。
  • 標的金額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裁判費4,000元。
  • 標的金額1億元以上者→裁判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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