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二處宣告違憲,釋字777號解釋

2019-06-01

肇事逃逸罪是一個很可怕的法律,成立的可能性遠比你所想像的還要高,第一個問題就是「肇事」的定義,我國刑法並未規定何謂肇事,僅係透過司法解釋認為只要是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就是所謂的肇事,且無關有無肇責,所以就算是零肇責的一方,在車禍發生後直接離開現場,仍究屬於肇事逃逸第二個問題則是「刑度」,肇事逃逸罪的刑度在102年被立委修正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疑完全剝奪了本罪易科罰金的可能性(易科罰金兩要件:刑度六個月以下;該罪最重本刑不得逾五年)。

所以當您等紅燈時,遭後方車輛追撞,此情形勢必係後車100%肇責,但如果您認為自己對事故沒過失,逕自離開現場,只要後車車主受傷(小小皮肉傷也算),您就會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肇事逃逸罪了,但本罪又不能易科罰金,僅能拼緩刑的機會才能不被關,這時反而要賠償對方(被獅子大開口的可能性很高)求取和解,獲得對方原諒,才能得到緩刑,毫無公平正義可言,且與人民法律感情偏離太遠,筆者很早就認為本條違憲了,而這次大法官作成第777號解釋,對肇事逃逸罪以下兩點作出了違憲的判斷。

無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不構成肇事

解釋文:「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大法官認為因故意、過失所導致的事故屬於肇事是無疑義的,在這種情況下而肇事逃逸,自然是法律所應非難的,但對於事故「無過失」者,一般人並無法預見此種情形屬於肇事,而刑法又對此無立法明定亦為肇事而應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且立即失效。所以刑庭審理中的肇事逃逸罪的被告,如果對事故是無肇責的,就可以獲得無罪判決!

肇事逃逸罪一年起跳的刑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解釋文:「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大法官認為88年肇事逃逸罪制定時,原本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的,但102年修法加重刑度後,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像我們上面舉例的輕微案件,被告都無法獲得易科罰金的宣告,明顯處罰過於嚴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不過訂了二年的落日期間,意即立法院應於二年內修正肇事逃逸罪的刑度。

結語

這次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是很值得讚許的,我國交通事故頻繁,通常都只是財產或頂多受點小傷,但過去法院見解對於肇事的解釋過寬,逃逸的認定也很浮濫(無肇責也是肇事、沒留下聯絡方式也是逃逸),讓許多無前科的民眾入獄,若不想作牢,還須花大錢賠償被害人(和解金常常遠高於所受損害),因為被害人咬著你不想被關,就會抬高和解金,未必能解決問題,但反而製造更多的問題,追根究底就是法院的見解問題、立法委員修法的不周延所致,777號解釋作成後,肇事逃逸罪無疑是有了新氣象,更能符合公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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