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何時可收回已發行股份?

2019-08-13

法律原則上是禁止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的,理由主要有三個:第1,股東持有公司股票,是公司的成員,但如果公司自己取得自己的股票,自己成為自己的成員?邏輯上不通。第2,若公司經營階層利用買回自己股票永保經營權,可能會逃避股東會監督。第3,有害於資本維持原則,公司買回自己股票,有害於資本之充足。但仍有例外,以下整理給大家。

公司法之規定

公司法上,有以下三種情形,公司可收回已發行之股份:

  1. 收回發行之特別股。公司法第158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2. 轉讓員工之用。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3. 反對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法第186條規定:「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

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上,有以下三種情形,公司可收回已發行之股份: 

  1. 轉讓員工之用: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2. 股權轉換: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2款:「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3.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

在以上情形,公司可依董事會特別決議買回自己股票,但買回股票,應遵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且除了「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其他情形均應於買回之日起3年內將其轉讓。若逾期未轉視,視為公司法定減資(視為未發行,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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