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人員適用行政中立法嗎?黃瀞瑩輔選,合法與違法的一線之隔

2019-11-01

柯文哲幕僚「學姐黃瀞瑩」以臺北市政府研考會機要人員進用,不過近日遭議員質疑違反中政中立,為民眾黨候選人輔選。而北市府則認為學姐是在下班時間進行輔選活動並不違法。而關於這個問題,應從「機要人員是否適用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下班時間為輔選活動是否違反行政中立法?」來討論。

什麼是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的進用方式,並非透過國家考試任用,機關首長輪替實屬常態,而機關內的公務人員才是實際的骨幹,但常任公務人員跟首長的關係,當然不如首長與幕僚間親密。

而機要人員是給予機關首長方便進用自己人的管道,其法規依據仍係公務人員任用法、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機要人員的原意只是從事秘書性質工作,但機要人員通常為首長「自己人」,所以在機關內的地位是很有影響力的,且機要也未必是從事任用單位的工作,很多也是處理首長事務,類似花公家錢幫首長請幕僚的概念。

機要人員是否適用行政中立法?

政務人員法遲遲無法通過,所以目前而言,政務官是無任何有關行政中立的具體規範的。而機要人員是首長進用的,隨首長同進退,是否屬於政務人員?而不適用行政中立法呢?

並非如此,機要人員雖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惟仍係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且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受有俸給,故為中立法第2條所稱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應屬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機要人員掃街拜票是否違反行政中立法?

先講結論,這次事件從行政中立法角度看,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法(這部法律訂得不好,漏洞很多)。

學姐黃瀞瑩在「下班」時間為「民眾黨」的「候選人」掃街拜票,我們從這三個要件來分析一下。

首先,幫民眾黨候選人拜票,當然是政黨活動,不過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上班時間」不可以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活動,所以下班時間就可以參加政或政治團體活動,這邊先過關了。

其次,下班時間,可否為民眾黨候選人掃街拜票呢?

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於下班時間仍不得為政黨、公職候選人「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等。

But~!掃街拜票並非集會遊行,且學姐也無主持行為,不符「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

而且這是掃街,也不是上媒體宣傳,不符「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最離奇的是,行政中立法的公職候選人是指「向中選會登記參選」後才算,但現在立委還沒開放登記,所以並不是幫「公職候選人」拜票(只是擬參選人),所以會得出尚不違法的結論

但不管如何,社會觀感仍然不佳,也突顯行政中立法規定與大眾所期望者,是相差甚大的,而且違反行政中立法也只是以公務人員懲戒法、懲戒法予以處理,機要人員既然是首長自己人,就算違反行政中立法,又怎麼可能會受到懲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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