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教室-公同共有之狀態責任

2019-09-03

鄉下有一塊土地,經過多次繼承後,土地由數10位親戚所公同共有,都沒有人想處理這塊土地,於是長期被路人丟棄垃圾,整片土地充斥垃圾,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周圍居民忍無可忍,向環保局檢舉,環保局抓不到丟垃圾的人,於是以土地所權人應負之狀態責任,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為名義,分別對10位土地公同共有人裁處各6000元罰鍰。

但土地只有一塊,總共開出10張裁處書是否合理呢?這個問題涉及公同共有狀態責任義務之數量,應以土地數量?或公同共有人數量?之爭議。

行政機關見解

法務部與環境保護署之函釋,係認為狀態責任雖然係因對物之支配實力而生,但仍各自存於狀態責任人上。所以狀態責任之義務,對於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個別存在的,並非對土地舉建築物而存在。所以各共有人各自負擔行政罰責任應屬合理。

依此見解,旨例共有人都被各罰1次,開10張裁處書,並無錯誤。(總罰鍰60000元)

司法實務見解

不過行政法院認為,狀態責任是一種物之合法狀態的維持義務,其義務形成的緣由,源自該義務人對於物的支配實力,基於該物可能有行政法上之危險性,因此課予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維護管理責任。

狀態責任既然是因為物產生的危險所致,本於一物一權主義,危險狀態自然也只有一個,並不會因為所有權人增加,而使物的安全維護義務也因此增加,一直只有一個。

所以處罰時,僅能以共有人全體為處罰對象,為單一處罰。 

依此見解,旨例僅能開出1張裁處書,將10名共有人列為受裁處人。(總罰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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