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2019-09-05

繼承人之間可以為遺產分配(分割)的協議,是契約自由原則的一環,但通常必須在繼承事實發生後(被繼承人死亡後)為協議,因為這個時候才確定發生繼承,而且也才能特定遺產的範圍。

但從契約自由原則的角度才思考,似乎也沒必要做這個限制,在繼承事實發生前做遺產分割協議,也只是把「被繼承人死亡」當作一個契約生效的停止條件,如果協議與事實有牴觸也沒關係,如果沒牴觸的部分仍可抽出獨立存在的話,也是有效力。

這樣一來就有正反兩說了,實務見解是怎麼認定呢?

生前遺產分割協議,非一概無效

對於此問題,有判決認為無效、有判決認為有效,不過可大致歸納出以下原則:

  • 如果欺瞞被繼承人、剝奪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則分割協議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如果未欺瞞被繼承人、未擅自剝奪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則尚不會造成損害,依契約自由原則,應認為有效。所以在協議過程中,宜有「全體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的參與(最好也在協議書上簽名),既然是所有人都講好同意的,即無欺父朦母、違反善良孝悌風俗的情形,仍可承認協議的效力,繼承人應受拘束。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9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