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有罰責的禁萊豬自治條例,可以不送中央直接施行?

2020-12-01

110年1月1日開始,使用乙型受體素(瘦肉精)餵養的豬肉,若符合容許值標準,就開放進口了。而政黨間、中央地方間的政治角力,並沒有退燒的跡象。

而南投縣議會今日三讀通過「南投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豬肉或其製品,不得含有瘦肉精(要零檢出),若有違反,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

地方禁萊豬的自治條例,在110年1月1日後,即形同牴觸中央法令,行政院可函告無效(延伸閱讀:中央開放美豬進口,縣市政府零檢出的自治條例還有搞頭嗎?),縣長林明溱表示:「不用送中央,明年元旦起堅決上路,縣府將嚴格把關抽檢。」南投縣政府的公務員聽到應該傻眼了吧。

訂定罰則之自治條例,須經中央核定,始能發布生效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前段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地方自治條例若沒有罰則,由地方政府發布後生效;但如果有罰則,則須送中央審查,中央「核定」後(中央會發公文下來),地方政府才能發布,該自治條例也才會生效。

南投縣禁萊豬的自治條例,既然訂有罰則,依法就必須送中央核定,經中央核定後才能正式發布生效,自作主張跳過這個核定程序,不管怎麼發布,都是無效的條文。無效條文的處罰,自然也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雖然縣長這麼宣示,但該自治條例的地方主管機關衛生局,應該還是會依程序報中央核定,畢竟這種跳過核定直接執法的作法,在國內應該是前所未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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