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變更追加「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的定義

2019-12-16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提起後,要變更或追加聲明者,最常利用的事由就是此款,而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該如何解釋呢?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之判斷標準

  • 實務見解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時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

    【故實務對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判斷,須符合以下三要件】
    1.主要爭點共通。
    2.訴訟資料可援用。
    3.實體利益歸屬同一或關聯。

  • 學說見解
    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貫徹紛爭解決一次性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應解為判決之基礎事實(資料)而言。
    【故學說對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判斷,須符合以下二要件】

    1.主要爭點共通。
    2.訴訟資料可援用。
     

如何變更、追加訴訟?

原告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法院變更、追加聲明,應列明變更、追加後之訴訟聲明,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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