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術性交罪有成立可能嗎?其立法背景為何?

2020-07-21

刑法第229條規定:「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罪處罰之態樣,是處罰以騙術假冒被害人配偶,然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雖然本罪不涉及強暴、脅迫,但其刑度等同於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也有學者質疑其法定型是否過重。

但一般人看到這個條文會覺得奇怪,這條罪到底有沒有可能成立,真的有人會誤以為正在性交的人是自己配偶嗎? 

詐術性交罪之立法背景

我國刑法也是很有年紀了,本條是在民國24年制定的,當時國民政府還在中國大陸。那是一個封閉、保守、傳統的年代,男女能自由戀愛結婚者並不多,大多是家中長輩指腹為婚、媒妁之言而結婚,基本上也不太會有婚前性行為。

所以許多夫妻在結婚前,根本沒有見過面!縱有見面,但也沒有面對面交談過(傳統時代,女生是躲在家中隔壁房間偷偷看未來夫婿的),所以新婚夜揭頭蓋才是這麼正式的儀式呀。加上那個時代交通不便、又沒有電話、手機,丈夫為了謀生遠赴外地,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回來,一出家門就常音訊全無了。

所以在這樣的社會背景,若有身形相仿之人假冒其夫婿,還真的有可能騙成功而發生性行為,所以才會有本條罪名。

而在現代社會,除非易容術超強,或是雙胞胎假冒,不然也很難想像有人會誤認發生性行為的對方並不是自己配偶。另外補充說明,本罪須有施用詐術之外觀始能成罪,如果只是老公的雙胞胎弟弟在家裡,妻子誤以為這就是老公而上前求歡,而雙胞胎弟弟順水推舟,這就不屬於施用詐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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