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借牌」包工程的法律風險

2019-08-25

什麼是借牌?當一個標案(例如工程、勞務服務)的承包廠商須有一定資格(例如相關證照或實績),某些個人或廠商不具備投標資格,但仍有意投標,這時只能跟具有投標資格的廠商借用名義,由該廠商出名投標,但實際在背後操作及後續履約者,都是那個不符資格的個人或廠商,這就是「借牌」,借牌實務上很常見,但借牌對於出借牌照者和商借牌照者都毫無保障,應盡量避免。

政府採購借牌之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借牌投標政府標案,借用人和容許借用人均有刑責,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且容許借牌之廠商,也極有可能被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採構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民間標案借牌之法律風險

民間借牌雖然沒有刑責,而借牌的法律關係尚屬有效,但仍有很大的履約風險,且可能伴隨財產上損失、賠掉商譽。

  • 借用牌照人之風險:
    契約當事人不是自己,而是出借牌照的廠商,則業主的工程款,通常仍係匯款至出借牌照公司之帳戶,或開立受款人為出借牌照公司之支票,則工程款先進入他人之手,風險就出現了。

    如果要求業主將工程款直接匯到自己指定帳戶,則如何說服業主?告訴業主自己是借牌的,業主真的能放心繼續讓你做工程嗎?此外,如果出借牌照人和業主自行變更契約、自行終止契約或業主嗣後自己把工程吃下來,這也是借牌者無法阻止的風險,可能血本無歸。
    此外,借用牌照也是逃漏稅的違法行為,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出借牌照人之風險:
    出借牌照人的風險更大,借牌人工程怎麼亂搞,壞的都是出借牌照公司的商譽。又因為契約當事人是公司,借牌人工程亂做,在法律上須負違約責任的,也是出借牌照的公司,而有時進貨廠商的材料費,還需要出借牌照公司先行墊付,這些都是會影響公司的風險。

    雖然出借牌照可能有10%~20%的報酬,單純借牌、什麼都不做,就可以賺錢,好像很棒,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若出現糾紛所導致的損失,絕對遠大於看得到吃不到的利潤。
    此外,出借牌照也是幫助他人逃漏稅的違法行為,同樣也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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