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兄弟姊妹間的「免除扶養義務」

2021-04-04

有扶養自己手足的義務嗎?有的,只是兄弟姊妹之間的扶養順序,是排在較後順位的。民法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負扶養義務者的順序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所以什麼時候對自己的手足負扶養義務?當該手足沒有配偶、小孩、父母均過世、也無家長(通常是獨居未與親屬同住而無家,或自己就是家長)時,就是第四順位兄弟姊妹要負扶養義務了。

可以不扶養兄弟姊妹嗎?

在這社會上,並不是所有的兄弟姊妹感情都很好的,多的是關係疏遠、反目成仇的,而且係一人獨居,直到自己生活不下去而被社會局職權安置、社會局來追討安置費時,才知道這個手足的下落,但又不甘心付錢養這個等同於陌生人的手足,有機會不用扶養嗎?

對兄弟姊妹免除扶養義務的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

談到免除扶養義務,最常使用的是民法第1118條之1,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者,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可是本條適用的情形,多半是「子女對父母」請求減輕或扶養義務時,關於「兄弟姊妹間」可能就無用武之地了。

對於第1款的虐待、重大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形,我們就不討論(單純就是看是否有此情形),第2款「未盡扶養義務」的條款很難用得到,因為兄弟姊妹之間,在未成年前、父母還健在時,本來就不會有扶養義務,所以兄弟姊妹之間就算再怎麼疏遠,也不會構成第2款,所以就無法引用本條來免除扶養義務了。

民法第1118條

如果不能適用民法第1118條之1,剩下的機會就是民法第1118條,該條規定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如果因為扶養兄弟姊妹,而將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時,即可請求法院裁定免除對手足的扶養義務,也不需要償付社會局職權安置的費用。

而導致「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該如何判斷?可以用國民的平均消費生活支出做基準,如果在不扶養手足的情形下,收入減掉支出,已無太多餘裕時,就無法期待再多扶養一個人(等於多出了一個人的生活費),即屬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所以對於經濟狀況並不富裕的民眾,都還是有機會引用本條來免除扶養的,但如果是有錢人,就無法引用本條避掉對手足的扶養義務了。

若不能免除扶養義務,還有什麼法律依據,用來拒絕扶養兄弟姐妹嗎?

民法第1116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本條的規定是指,當一個人需要扶養的親屬有好多位時,因為人的能力有限,不可能扶養全部人,所以法律依據親疏遠近的關係,定了扶養的順序,若已有前順位的親屬須扶養,依其經濟能力判斷,已不足以再扶養後順位之親屬時,則後順位的親屬即例外不能要求扶養。

例如,兄弟姊妹的順位是排在第四位,所以當你對兄弟姊妹有扶養義務時,如果又同時有父母、子女需要扶養時,計算自己生活所需、扶養人數及必要扶養費用後,若已無餘額可扶養兄弟姊妹,仍可以此條規定拒絕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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