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權狀遺失而申請補發,有刑事責任

2020-09-11

不動產權狀明知在他人手中,卻想要為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沒辦法把權狀拿到手,到我就故意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反正公務員也不會查是不是真的遺失了,真是方便啊!

但是在方便的背後,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刑事責任!

使公務員登載錯誤之補發事由,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眾申請補發權狀,需要到地政事務所填具內容為請求補發「遺失」之所有權狀切結書,若故意填寫權狀於某年某月某日遺失之不實事項,經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遺失」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冊上,並補發權狀予民眾,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土地建物登記及所有權狀核發管理之正確性,觸犯本罪。

不過這類犯罪的量處刑度,要超過六個月是滿少見的,要因此被關倒是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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