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查封後遭第三人占用,債權人該如何排除?

2019-10-04

債權人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後,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亦可選擇查封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或其所有之動產,查封即等待鑑價、拍賣、分配等程序,債權人需要耐心等待。不過在等待期間,如果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債務人刻意交給第三人使用,例如出租或出借給第三人,債權人有可權利主張?

查封後、拍定前,債務人對財產之權利及義務

債務人的財產雖被查封,但在確定拍賣掉前,仍是該財產的所有權人,當然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被查封期間雖然可以出借、出租查封標的給第三人使用,但仍不得因此妨礙強制執行,若有毀損、隱匿等行為,另可能觸犯刑法毀損債權罪。(此部分的詳細知識,可以點文末的連結喔)

債權人如何排除第三人占用查封物?

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依第113條準用於不動產執行。

如果查封物被第三人占用,很有可能會導致流標的結果,例如放置諸多垃圾、交付第三人使用、放置棺木等,所以債權人遇此情形,可在強制執行階段,向法院聲請排除,排除後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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