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提告催討陳年舊債,債務人可要求提出「給付借款證明」

2019-12-23

銀行對於長期催收無效的呆帳,會把債權低價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由資產管理公司繼續催收;或是早期有些銀行倒閉,也會把債權低價出脫給資產管理公司。所以至今仍有許多曾跟銀行打交道的民眾,會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催收民國90幾年的債權,或是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發現被資產管理公司提告。

當債務人遇到這些問題時,該怎麼做?要出庭嗎?

不出庭的話,怎麼知道資產管理公司主張的債權金額對不對?甚至有沒有存在債務,都有爭執的空間?

實務上這類案例,很少有債務人會出庭,大部分人覺得欠那麼久了反正也還不出來,乾脆不出庭,隨便法官判,或是自知理虧,不想出庭面對。而債務人未出庭的時候,法院都會依資產管理公司的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所謂一造辯論判決,就是法官僅憑資產管理公司之主張陳述、證據為判決,而債務人不出庭,對於資產管理公司的主張都視同自認,所以大多都是資產管理公司請求什麼,法院就照判

但資產管理公司主張的金額,就真的是正確的嗎?雖然債務人自己可能也搞不清楚債務金額多少,也可能因為太多筆債務了,也不知道哪一筆有還、哪一筆沒還。可是資產管理公司心態就是要越多越好,難道請求的金額不會灌水嗎?而且搞不好請求權時效超過15年了,或是利息時效超過5年了,如果出庭抗辯,是有可能不用還的呢。

債權是否存在?欠款金額為何?有無合法受讓債權?是資產管理公司須負舉證責任的,如果出庭抗辯、請求資產管理公司就上開事項舉證,如果資產管理公司舉證不出來,那法院就會駁回資產管理公司的請求,少了一筆債務糾紛,不是很好嗎?不出庭,讓資產管理公司不用對此舉證,那債務人為什麼不給自己一個機會呢?

資產管理公司應舉證「銀行有借款貸與之事實」

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意即「借款交給債務人後,契約才成立」,如果只有簽署借據,但沒辦法證明交付借款,則消費借貸契約尚未成立,債權人即不得請求返還欠款。

消費借貸訴訟最重要的爭點,就是「有沒有給付借款」,所以資產管理公司必須證明銀行有交付借款給客戶,對於一些時間久遠、原銀行已倒閉的案件,很可能都調不到交易明細了,在此情形下,債務人若抗辯未收受借款,要求資產管理公司舉證,若資產管理公司未能舉證交付借款之事實,則債務人是不需要還債的

積極處理債務、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都能有效減少債務

避不處理是最消極的作法,對自己的權益並無幫助。以律師處理債務案件的經驗,資產管理公司請求的金額,至少都會包含違約金、利息,但違約金都是可以請求法院酌減的,利息也可能超過5年時效,實際債務金額都會比較少。

但如果不爭取就沒有機會,而資產管理公司無非是希望快速取償,跟債務人打官司也是很耗成本的,尤其是債務人願意出來打訴訟的時候,反正資產管理公司買債權的金額都不高,常常是多賺少賺的差別。所以若欠款事實不爭執,但還是可以協商還款金額,把債務做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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