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有配合買方「辦理貸款」的義務嗎?

2019-11-26

案例事實:A、B為兄妹,因為父親留下的土地遺產爭吵不休,終於在法院成立和解並作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約定A、B共有土地,持分一人一半,而A有權在108年12月31日前以1000萬元向B購買持分。

A在調解筆錄作成後積極運作,但最後仍無法籌足1000萬元的現金,但成功向銀行申請貸款,但銀行貸款需要B一同至銀行簽署文件,B不願意,然後時間就超過108年12月31日了,A氣得控告B不履行買賣契約,要求法院判決B將土地持分移轉給自己,A的主張是否有理由呢?

若無特別約定,賣方無配合買方辦理貸款之義務

依民法買賣契約之規定,買方之義務就是應在約定日期提出價金,若買方未提出足額價金,賣方就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交付買賣標的物,而民法也無任何關於賣方應配合買方辦貸款之義務,所以如果當事人未約定賣方有任何應配合買方向銀行貸款或填寫文件之協力義務,貸款就是買方自己的事情,辦不成貸款也不能跟賣方究責。

而實務上不動產的買賣,雖然賣方通常都會配合買方辦理銀行貸款,或分期付款,但這是當事人於買賣契約中已有約定,或是賣方自願協助買方而已。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賣方不願意幫忙簽貸款文件,買方就還是要籌足現金一次付款。

所以就旨揭案例而言,A自己未於約定時間籌足1000萬元價金,買賣契約過了108年12月31日,契約解除條件生效,A已不得再請求B出賣土地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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