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大夜班徵人「限男」,是否合法?

2020-07-20

大夜班雖然比較不忙,但社會通念認為,大夜班的危險性可能會比較高,例如被搶、遇到難纏顧客之類的,所以女性從事大夜班的比率比男性要低。而且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的條文也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那老闆在徵大夜班時,可以「貼心」得註明「限男」嗎?

先說結論,萬萬不可!代價是罰30萬!

雇主刊登人才招聘廣告「徵男大夜班」,違反禁止性別歧視規定

依勞委會100年3月2日勞動三字第1000004808號函釋之意旨,雖然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在晚間10時至翌晨6時間工作。

但該條係規定,若經女工同意,且雇主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及提供交通工具(無大眾交通工具時)或安排宿舍,女工得於夜間工作。所以雇主還是不可以以避免違反勞基法第49條規定為由,僅徵男大夜班。

不要驚訝,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別歧視之禁止意旨,在此類案例中,是認為,既然女員工有決定自己要不要夜間出勤的權利,那雇主徵人時,怎麼可以直接限定性別,讓有些想從事大夜班的女性完全喪失得到這個工作的機會?就算些類女性人數少也是一樣。

若違反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罰鍰起跳金額是30萬!所以雇主在徵人時,千萬不到限制性別,才是保險的作法。


備註: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已經被第807號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大夜班更不可能限制性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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