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電信詐欺案件,該由中國大陸或臺灣管轄?兩岸量刑差異?

2021-04-17

據報載,近日北京法院針對兩起共46名臺灣人以電信機房詐騙中國人的事件,做出判決,主犯刑度為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而其他成員則是4年半至8年的有期徒刑。

對於此類案件,讀者或許聽聞過新聞報導,臺灣政府會爭取將嫌犯送回臺灣偵查、審判,但臺灣人民未必歡迎,因為臺灣法院都判比較輕,還不如送去中國重判。關於此類事件,管轄權如何認定?兩岸法院判決的刑度是否真有差別呢?

新聞來源:西班牙跨境電信詐騙 46台人遭北京判刑

跨國電信詐騙案件的管轄權

這種案件,大部分情形是:臺灣人到外國設置詐騙機房,打電話到中國大陸騙中國人的錢(例如假冒公安之類的)。

既然是大陸人受騙受害,則犯罪的結果地即為中國,則中國司法單位對於此案即有管轄權。至於臺灣這邊,因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於105年修法後,所以我國也會有司法管轄權,其實修法前也有,只是要凹中國大陸地區仍是中華民國領土,中國人也是我們的國民,所以有管轄權。

在管轄權發生競合的時候,就看機房所在地該國,要將犯嫌送到中國或臺灣了,不過送到中國審理確實也沒有問題,況且被害人、洗錢管道也是在中國,要調查證據也較為方便。只能說臺灣這邊不想搶、或搶輸人而已。

臺灣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量刑

這類案件的主犯,會以組織犯罪條例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論處,其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亦可諭知強制工作3年,不過實務上較常見的量刑,大約落在4年至6年間,不過可能會另外加上強制工作3年。

而組織的基層人員(例如單純打電話的話務手),則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論處,其刑度分別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有裁量權裁量是否強制工作3年;以及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實務上刑度大約落在1年至4年間(要看詐騙次數)。

這樣比較下來,很明顯看得出中國法院對於同類案件的判決刑度,遠高於臺灣法院,不過這也是法律賦予的量刑空間不同所致,我們法律的刑度天花板,就是比較低。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