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法律-植物人的平均餘命如何認定?

2020-01-21

車禍事故的被害人如果成為植物人,其賠償金額很有可能比被害人死亡還要高,因為加害人需要賠償被害人至死亡為止之醫療、看護等費用,而現在看護或護理之家每月的收費幾乎都超過3萬元,一年就36萬元了,如果被害人發生車禍時年紀不大,例如40歲,那離國人平均壽命還有40年左右,這個金額算下來真的是天價了。

不過植物人未來可以存活多久,法院判決時無法預知,只能就一些醫療文獻、統計資料、過去的法院判決,再由法官自由心證認定。

而植物人的平均餘命該如何認定?若為訴訟上被告,可能會主張植物人平均餘命不長、認為植物人活不了多久,就算法院判決自己要賠,也希望壓低總金額;反之,若是被害人家屬,當然希望請求越多越好,會認為植物人若有妥善照料也可以活很久。而法院實務上目前還沒有一致的標準,不同的法官即有可能為不同認定。

見解1:植物人平均餘命認定,同一般人

關於此見解,常會引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判決以及過去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內政部或衛生署之回函,認為今日醫藥科技進步,植物人如受周延完善照顧,亦可如常人般壽命,並以一些新聞案例作為依據,植物人不一定活得比較短

而目前國、內外並無植物人平均餘命之確切統計資料,而一些對於植物人平均餘命或死亡率較常人短之文獻,尚欠具體研究依據可參,無從逕認植物人平均餘命較少。故植物人之平均餘命,仍應依內政部公告之「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判斷,意即適用一般人之平均餘命數據

見解2:植物人平均餘命認定,比一般人要短

關於此見解,常會引用以下三則文獻資料:

  • 台灣省醫師公會85年1月10日台省醫一字第006號函:「植物人由於免疫能力低弱,抵抗力較差,容易遭受感染,引生併發症,故穩定狀況比一般低,生命自然比一般人容易處於危險狀態。」
  • 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85年2月6日順會字第017號函:「植物人之存活,依病人之年齡、植物人狀態之時間、及引起原因不同而各有差異......如急性腦傷若呈植物人狀態,其預後較差,三年後死亡率百分之八十二,五年後之死亡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 台灣神經學會96年11月13日寬會字第080號函:「人之存活餘命,依個案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依文獻報告,病人發病第一年的死亡率最高,若存活超過一個月,平均餘命為二至五年,自此每年死亡率逐年下降百分之八。而依成為植物人的年輕成人統計資料顯示,若存活超過一年,餘命為五點二年,若存活超過四年,餘命則為七年以上。」

另搭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以及一些外國醫療期刊資訊(年齡大於15歲之植物人,平均餘命為12年),認為植物人的餘命較常人平均餘命為短,此應為「常態事實」,若被害人家屬主張植物人平均餘命應比照一般人,則應該被害人家屬舉證(醫療證明或其他舉證,證明被害人的平均餘命同一般人)。

而法院再依上述文獻、見解,就個案事實來判斷(例如被害人年齡、裁判時已生存多久、受照顧狀況等),有判決平均餘命5年者、12年者、照一般人平均餘命除以二等等,所以採「植物人平均餘命比常人低」的見解,餘命如何認定,也並非易事,不同法官還是會有不同的認定(況且每個案件事實也不盡相同)。

結語

上述二種見解均言之成理,法院究竟如何選擇適用也是一個難題,而主管機關遲遲未對於植物人之平均餘命做出統計資料,也造成法院審理案件的困難。其實衛福部請各護理之家統計列冊照顧植物人之存活時間,長期下來就可以累積大數據的資料了。

關於植物人平均餘命判斷,有時要碰運氣,遇到不同的法官就可有不同的結果,但這部分卻往往是訴訟中最關鍵的部分之一,有時兩造主張之平均餘命差了超過10年,金額差距就很可觀,但雙方都可能獲得有利判決。

而法官除了選邊站之外,也可能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見解,例如訴訟期間拉得較長,而被害人在家屬照顧下狀況良好,這樣法官以一般人平均餘命認定的機率就比較高;反之,如果被害人不斷生病、健康狀況不好,那法官就可以用較短之平均餘命來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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