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傳貼文應謹慎,但非故意造謠而轉傳,尚非違法

2020-02-11

口罩缺貨衍生的衛生紙之亂,警察已查到三名謠言來源的散播者,都是與衛生紙有關的業者,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移送法院。

其實現在掃貨的民眾,也是害怕之後買不到(因為被搶成這樣),心理上當然會希望能買就先買,導致情況惡化。

而謠言的傳播,只有三個人是不夠的,一定要有其他人的參與,衛生紙之亂也是透過無數人在FB、LINE中不斷轉貼而導致的,而這些之後轉傳的民眾,是否也同樣違法呢?

謠言?主觀上認為是真的,還算是謠言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拘留或3萬元罰金。
但謠言係指不實之消息而言,除了客觀上為不實外,也必須行為人主觀上也知悉該訊息是假的,才能課以散布佈謠言之處罰。

這次逮到的三名行為人,都屬於衛生紙相關產業的業者,當然知道衛生紙原料和口罩不同,散佈衛生紙原料不足、建議民眾趕快購買衛生紙是不正確的消息,卻還是為之,也確實造成社會問題,符合散佈謠言的定義。

可是其他轉傳的民眾,並不具有相關知識,在轉貼訊息時,並不知道這是假消息(也不易證明),況且一般民眾較無查證的能力,所以後續民眾轉傳的行為並非造謠,並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民眾在轉貼消息前,還是要多思考查證,畢竟傳了不正確的消息出去,對社會的傷害還是會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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