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娶闖關時簽的愛妻守則,有法律效力嗎?

2019-05-11

阿昇即將和女友小美步入禮堂,小美構思迎娶闖關的關卡許久,最後一關則要求新郎阿昇簽署愛妻守則,否則不能見新娘,阿昇看了看愛妻守則的條款寫著:「1.婚後所有食、衣、住、行、育、樂費用,都由老公全數負擔。2.老公同意婚後將所有薪資、股票及其他收入明細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全部交由老婆保管。3.老公賺的所有薪水,每個月可保留3000元,其他都是老婆的自由處份金。4.家中大小事,如協議不成,由老婆決定。5.雙方如有爭吵,不問是非,一律視為老婆犯錯,老公必需道歉,老婆可不用道歉。6.老婆想買房、想買車,只要跟老公說,老公不可拒絕。」阿昇雖然覺得怪怪的,自己好像奴隸,但在伴娘的呼喊下,阿昇仍然用力宣讀愛妻守則,簽下自己的名字。

雙方婚後,阿昇原以為愛妻守則只是好玩、搞笑的,沒打算把錢交給小美保管,但沒想到小美很重視,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契約,阿昇既然簽名,在場又有這麼多人作證,怎麼可以反悔!於是開始大吵,小美痛罵阿昇是忘恩負義之人,阿昇於是找上律師詢問,這個愛妻守則(宣言)真的是有效的嗎?


  • 律師解說

這類婚前協議書或愛妻宣言,應屬戲謔之舉動,並非夫妻雙方的合意。

通常闖關的愛妻守則,內容多半為玩笑性質,也會搭配卡通圖案,所有的義務都是老公負擔,剝奪身為人的尊嚴,如果有人當真,反而不可思議。且完全「剝奪」老公全部財產之使用自由,依民法第72條規定,也可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一般人見此文意,無不莞爾,殊難有受拘束之意,且在當時迎娶、闖關的氛圍下,是玩笑狀態,依據民法第86條但書規定,內容超忽常人所能理解之不平等,無人可以遵守,殊難想像夫妻間於婚姻甜蜜初期,嚴肅溝通,互有受拘束之意,效力應為無效

如果小美堅持要阿昇遵守愛妻守則,阿昇反而可以主張不堪同居虐待、有可歸責於小美的不能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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