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收養需要經過機構媒合程序嗎?

2019-09-24

為了杜絕把子女當成商品(販賣人口)、大人私下轉讓子女等弊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0年修正,原則上子女的收養,都需要經過專業機構的媒合,不可以再由親友介紹、自己決定想收養哪位小孩了。

不過傳統上很常見親屬間的收養(例如養不起,把小孩給自己的兄弟姐妹收養),是否受此影響呢?有人說100年修法後,現在也無法近親收養了,都要經過媒合,是否正確呢?

收養媒合的流程

原生父母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想讓其他人收養小孩時,需透過媒合機構尋覓收養人,媒合機構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

而有意收養的夫妻,也必須向媒合機構登記,由媒合機構進行配對、觀察小孩與夫妻的互動情形,另安排漸進式之收養適應,如評估適合收養,即可進而向法院聲請收養裁定的認可,基本上,過了媒合機構這一關,法院流程也不會有什麼問題了。

不經媒合程序的例外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依上開規定,近親收養(收養人為兒童之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姻親,輩份相當者,例如叔叔、姑姑、阿姨、舅舅)與繼親收養(再婚的繼父或繼母)的情形,是不用經過媒合機構的,可自行準備文件後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不過法院並非一概准許收養,還是會審酌收養是否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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