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惡意逼車該怎麼做?有何法律責任?

2019-05-23

您有遇過被8+9惡意逼車的經驗嗎?明明是別人違規,為了自身安全按個喇叭示警,沒想到竟然被一路尾隨甚至逼車。而遇到惡意逼車時該怎麼處理?有什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本文針對行政、刑事責任進行分享。

第一時間該如何處理?

安裝行車紀錄器已經是國人普遍的習慣,但有搭配後方鏡頭的行車紀錄器通常比較貴,使用的民眾就比較少,但逼車的舉證,後方鏡頭行車紀錄器是很重要的,可第一時間拍攝對方逼車的證據。如果沒有後方行車紀錄器,則可請乘客以手機錄影存證

接著請開車到派出所(警局)報案,這是確保人身安全的最好方式,向警方表明被逼車,並將證據提供給警方(例如行車紀錄器檔案、手機錄影畫面),若無行車紀錄器檔案、手機錄影畫面,務必告知警察方才被逼車的行經路線,請警察調取延路監視器畫面,以證明及留存逼車的事實,當然配合警方時間製作筆錄也是必須的。

逼車的法律責任為何

  • 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罰鍰,且應吊扣牌照3個月。」

至於尾隨逼車是否違反社會秩序違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呢?該條規定為:「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尾隨逼車當然是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行為,但本條處罰係以「勸阻不聽再犯」為要件,但逼車事件通常沒有勸阻的機會,所以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刑事責任

逼車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逼車行為係以強暴方式迫使他人停車,妨害其自由行動、騎車開車通行之權利,可構成刑法強制罪,遇到逼車情形,可對加害人提告。

逼車會不會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逼車,較難證明有恐嚇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犯意,通常是以提告強制罪處理。但如果逼車後,拿著球棒、拐杖鎖或其他武器下車,或是沒拿東西,但大小聲狂罵(亦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且有恐嚇性的言詞,就會構成恐嚇罪,可一併提告。

  • 民事責任

如果加害人構成上開刑事責任時,當然也可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但單獨提告民事訴訟花時間,效力也不夠強,通常先提刑事告訴即可,而此類案件檢察官、法官均會詢問是否有意願和解,若加害人賠償和解,也可減輕刑責,而被告人也獲得賠償,所以提告刑事在先,民事處理在後,是較適宜的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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