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司不法解雇,勞工已領取資遣費,是否視為同意資遣?

2020-01-19

勞工遭僱主違法資遣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僱違法、雇主應回復勞工原職、亦應給付違法資遣起至回復勞工原職前之積欠薪資。

不過勞工遭解僱時頓失經濟來源,難道判決前都一定要喝西北風嗎?所以有時勞工不得不先領取雇主發給的資遣費,但心裡還是認為解僱違法進而提起訴訟,而僱主可否主張勞工已領取資遣費,就是合意資遣非違法解僱嗎?

領取資遣費不代表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簽立離職單或領取資遣費,僅係勞動契約終止後應處理之後續相關問題,尚不能遽以認其有合意終止契約之意思。」

所以被解僱後簽立離職單或領取資遣費,並不能直接作為勞工同意資遣、勞僱雙方為合意資遣之證據及認定。所以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已先領取資遣費者,還不至於會造成訴訟不利後果,但如果勞工獲勝訴,則資遣費應退還雇主或從積欠工資中扣押。

事實上對於勞工殺傷力較大的,是合意資遣書,雇主如果在違法解僱時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或合意資遣同意書,對於勞工事後要主張違法解僱是很不利的,而很多勞工法庭法官,也會因為勞工簽署了同意書而判決勞工敗訴。所以勞工如果認為違法解僱,在雇主要求離職時,要小心不要誤簽不必要的書面,事前諮詢律師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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