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通姦、外遇,可能因此喪失繼承權?

2019-11-28

配偶之間互有繼承權,相信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而離婚之後婚姻關係消滅,也沒有繼承的問題了。那我們假設一個案例,發現配偶外遇、甚至跟人通姦,但覺得很丟臉不願提起,也認為離婚是不光彩的事情,所以也不願離婚,可是夫妻的感情已破裂無法回復、變成陌生人了。不過沒離婚,如果哪天發生意外死亡,配偶還可以繼承自己的遺產,是否有方法可以避免呢?

「遺囑」及「表示失權」之運用

對於遺產的規劃分配,立遺囑是最直接的方法了,不過我國民法有特留份的規定,沒辦法以遺囑剝奪配偶全部的繼承權利,所以必需搭配「表示失權」之權利。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此為表示失權之規定,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被繼承人可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即喪失全部繼承權之意。

這邊的「表示」為非要式行為,但建議寫在遺囑內才明確。而何謂「侮辱」呢?外遇、通姦是否算侮辱呢?法官應依具體情形認定,不過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夫妻間忠誠義務,外遇、通姦應可認為構成對他方配偶之重大精神上虐待或重大侮辱(當然要有具體證據),符合表示失權之要件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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