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器也可能出錯,仍應觀察行為人當下行為表現

2021-03-11

酒測儀測出來的數值,一定不會有偏差嗎?事實不然,酒測儀也不能盡信,近期一個法院實際案例值得參考:

蘇先生喝了兩杯半的啤酒,接著酒駕開車上路,結果發生擦撞車禍,警察到場實施酒測,蘇先生酒測值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83毫克」,法院判決蘇先生二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94,000元。

蘇先生不服,結果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蘇先生無罪,為什麼呢?這是不是恐龍判決?看了判決「理由」就知道。 

酒駕的處罰規定

刑法

  • 酒精濃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25mg/L。
  • 罰責: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事由:致人於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酒精濃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15mg/L。
  • 罰責:機車:15000元~90000元。汽車:30000元~120000元。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扣其駕照1年~2年。 
  • 加重事由: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喝酒量與呼氣酒測值的關聯

喝多少酒、換算酒測值,並無一定的標準,網路上也可以看到不同版本的資訊,不過我們可以參考交通部曾提出的宣導圖:

身體中酒精濃度與行為表現的關係 

酒測值1.83 mg/L,還能開車、跟警察正常對談,有可能嗎?法院傳喚實施酒測的員警出庭,員警表示:「當時對被告實施酒測,酒測值達1.83毫克,被告當場有提出質疑並表示驚訝,當時被告精神狀況對答都正常,其他神情反應也正常,走路沒有顛倒,我也立刻做交通事故對談紀錄表,過程也都正常;我所測過最高的酒測值大約0.8、0.9,基本上這些人會有點反應遲鈍,精神不會太好,會想睡覺的樣子,但是被告跟這些人相比反應算蠻正常的,我當下也有懷疑酒測值有點高。」法院也勘驗當天蘇先生在警局做筆錄的錄影,蘇先生的應答也屬正常。 依前述酒精濃度與行為表現的關係表,1.83毫克的酒測值,蘇先生所測得之酒測值如果準確,當時蘇先生的行為表現或狀態應呈現「呆滯木僵、昏睡迷醉」之樣貌,並已接近「呼吸中樞麻痺、接近死亡」的情景,但事實卻不是這樣。

酒測器須定期檢定,一年至少須檢定一次,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即須檢定,本案警察使用的酒測器,距離檢定有效期限剩2月23日,在檢測蘇先生前,已使用了917次,接近檢定期限了,則出錯的或然率可能較高。 所以警方施測之儀器,將屆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且依蘇先生車禍事故當時現場情形、員警到場處理情形及製作警詢筆錄等情形,對於蘇先生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是否已達1.83 mg/ L,仍有合理懷疑之餘地,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於是改判無罪。

從此案瞭解到,自己的權益仍要積極爭取,而且需要些運氣 

刑事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差別?

  • 通常程序:
    檢察官起訴→法院一審(須開庭審理,才能判決)→法院二審。
  • 簡易程序: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一審(得不開庭直接判決)→法院二審(須開庭審理,才能判決)。

何時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相對輕罪,可以「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罪名(最輕刑度不高於2年、最重刑度不高於5年),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或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的案件,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的問題

其實仔細看,就會發現這個酒測值很誇張,但檢察官、一審法官卻都沒有發現(一審沒開庭直接判決),是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官才發現這個問題,才因此改判無罪,所以讓我們瞭解到,同樣的事實,當事人有沒有積極爭取權益?以及有沒有遇到好的法官或檢察官?也是會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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