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停發年終、停止福利、利誘空服員出勤、對工會求償、招聘新空服員,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

2019-06-24

長榮航空公司與空服員工會協商不成,工會於6月20日下午4時起發動罷工,而長榮公司也以下列措施反制,諸如停發年終直至有獲利為止、罷工空服員三年內無優待機票服利、提告工會求償按日3400萬元之營業損失、罷工空服員自行回公司上班者可享有同未罷工同仁的待遇、股東會上宣布會招募新空服員等,而這些行為是否有違法呢?是否屬於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

工會法第3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何謂不當勞動行為?

而工會依法罷工,自屬工會活動,工會會員參與工會活動,公司不可以為不當勞違行為的差別待遇(即工會法第35條各款事項),雖然長榮公司向工會提起訴訟,但工會本次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54條程序規定發動罷工,外觀上並無違反程序法令,而工會提出之訴求是否合理或合法,並不影響工會於協議不成後之會員罷工投票,所以長榮向工會起訴求償,勝訴機會並不高,但一定會有動搖罷工活動士氣的效果。

所謂「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即「不當勞動行為」,實務認為,若雇主的行為,在客觀上會產生弱化工會活動之結果(依客觀事實之一切情狀認定雇主之行為是否具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情形),若有,即成立本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長榮公司的作法,並非全然屬於不當勞動行為,有些並不是,應綜合觀察,且應留意是否有主張「矛盾互斥」的情形。

例如停發年終若原因係因罷工導致無獲利或虧損,本來就無庸發放年終獎金,尚非直接針對罷工行為,並不屬於不當勞動行為,但長榮公司若又對外表示有擴充航線、人力的計畫,要新徵500名空服員,就有矛盾之虞了,若公司無獲利虧損,為何又能增補新人力呢?在這部分若長榮未能充分說明及證明及必要性,就有成立不當勞動行為之虞了。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