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否要求女員工請生理假須提出證明?

2019-08-0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個月可以請生理假1日。」為女性勞工每月可以向老闆要求請生理假1天的法律依據,但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才准假呢?

請生理假不用提出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1日台勞動三字第27909號函釋,雖然表示不能苛求女性勞工至醫院取得生理期的證明文件,但仍允許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提出其他適當證明文件,過去可能被雇主藉此當作刁難女性勞工的依據。

不過103年修正性別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後,雇主已不得要求女性勞工請生理由時須提出證明了。該條條文:「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生理假規定為第14條,已被施行細則刻意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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