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事由的「惡意遺棄他方」如何解釋?

2021-01-05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若某對夫妻長期分居,是否屬於本款的「惡意遺棄」,而可以藉此訴請離婚呢?

違背同居義務、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存在,始謂惡意遺棄他方

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39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例、40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例)

若客觀上僅有分居之事實,則較難構成惡意遺棄,不過當事人仍有機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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