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罷免成立,談市長代理之規定

2020-06-08

高雄市長韓國瑜在109年6月6日,經939,090票同意票罷免成立,而行政院也宣布將指定代理市長之人選,暫代補選市長就任前之高雄市長職位。而有些網友產生疑問,市長位置出缺,為何不是副市長代理呢?這與代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

直轄市政府一級主管為政務職,隨市長同進退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直轄市政府之副市長、一級單位(例如社會局、交通局、○○局等單位)首長,除了主計、人事、警察、政府這種中央一條鞭的單位首長外,都是屬於市長任命的政務官,市長一去職,這些政府官都須同時離職。

而本次韓國瑜罷免案成立後,中選會在一週內會為之宣告,韓國瑜同時解除市長職務,副市長、一級單位首長均同時離職,故不可能由副市長代理市長之位。

此外,就算韓國瑜在罷免投票前先辭職,也適用上開規定,也無法由自己欽定的副市長代理。 

直轄市長去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行政院即依據上開規定,指派人員代理高雄市長之職務,且該人員並不以現任行政院所屬公職人員為限,而新任市政府一級主管,亦由代理市長任命,惟實務上之作法,通常也是先由局處副主管代理,留待補選市長上任後,再由補選之市長任命一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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