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徵「漂亮女森」挨罰10罰,業者訴願可能變罰30萬

2021-10-26

根據新聞報導,臺南有間飲料店在Facebook上徵店員,但徵才廣告直接寫要徵「漂亮女森」,結果被檢舉性別歧視,遭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裁罰10萬元。業者不服,辯稱是請工讀生代為打字代徵,但工讀生將代表男生的「紳」,打成「森」,強調並非刻意徵才限女性,業者很不服務,表示他要訴訟(指救濟之意)。

但本案提出訴訟可能是不智之舉,除了訴願成功的機會幾乎沒有之外,還可能因此變成要罰30萬元。

徵人限制性別的處罰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法條明定,雇主在徵人時,不可以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違反者,罰30萬起跳!而飲料店的工作,男、女都是可以勝任的,所以如果性別限制女性,例如本案的「漂亮女森」,從文義上可知只想徵女生,已明顯違法

雇主雖抗辯是自己是要用「漂亮女紳」,是工讀生打錯字,但這個抗辯是不會被接受的。首先,行政罰也處罰過失,雇主對於徵文貼文上傳網路之前,應有檢查之責任,所以就算真的有工讀生打錯字(筆者是不太相信),雇主也應承擔此一過失。

而且,「女紳」這詞根本沒看過有人使用,而且前面接「漂亮」,漂亮這詞也不是用來形容男性的,所以業者原本是要用「漂亮女紳」意旨包含男女,應該也不會有人採信。所以本案提出救濟也是徒勞。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遭裁處者,救濟程序為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規定,不服地方政府勞工局所為之處分,受處分人得於收到處分書10日內,向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於30日內直接向勞動部提出訴願。

不服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之審議決定,亦可再於30日內提出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者,可於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為什麼不宜提出行政救濟?

其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上規定,30萬元起跳的處罰是過重了,執法的地方勞工局也知道這點,很多違法的都是小型業者,不堪這30萬元的重罰,所以勞工局明知違法但也不能不罰,於是就用凹的,用行政罰法「不知法規」的規定減輕處罰到三分之一,所以只罰10萬元。但這凹得合不合理、適不適法,難講。

用不知法規減輕處罰,可能是錯誤的

行政罰法第8條規:「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法律的禁止規範而觸法時,不能不罰,但最多可以減輕到原罰鍰最低額的1/3。可是,本案的業者真的「不知法規」嗎?

從業者的抗辯,其實業者似乎是知道徵人不能限制性別的,新聞寫到:「業者解釋是指請工讀生代為打字代徵,但工讀生將代表男生的『紳』,打成『森』,強調並非刻意徵才女性。」所以既然強調自己沒有刻意只找女性,那是不是應該知道徵人不能限制性別?而且業者如果沒有主張不知法規,那勞工局怎能主動去使用不知法規去減輕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呢?

而過去就有發生案例,業者徵人被認定限制性別,地方勞工局同情業者,引用不知法規的規定減輕處罰到10萬元。但業者還是不服,主張這個工作就是只能由女生做(沒有抗辯不知法規),被性平工作平等會認為不符合「不知法規」減輕的要件,因而撤銷原10萬元的處罰,要求勞工局另為適法處分,而勞工局最後就改成罰30萬元。

所以本案的業者,如果用新聞上報導的理由去行政救濟,難保不會遭到同樣的後果,所以要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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