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坑洞摔傷,如何請求國賠?一律可以國賠嗎?

2019-12-26

臺灣的道路坑洞遍布,而有些地方更是一補再補,一個洞一個洞的,如果機車或腳踏車騎士行經該坑洞摔傷或死亡,會立即想到的就是請求國家賠償。不過管理機關也常抗辯坑洞是臨時出現的無法即時維護、或抗辯人民可以看到坑洞提前預防、或抗辯別的騎士沒事為什麼只有你有事等等,該如何判斷呢?求償程序為何?

國家賠償的救濟流程

國家賠償事件不能直接跑法院打官司,國家賠償法規定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賠請求,而機關收到後,必須先審查是否應予賠償,若認為不需賠償,則以「拒絕賠償理由書」回覆民眾;若認為應予賠償,則應與人民開始對賠償金額進行協議,若協議成立(金額有共識),則機關撥款結案,但若協議不成立(金額無共識),則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人民拿到拒絕賠償理由書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或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機關30日後未進行協議,或協議逾60日仍未成立時,人民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知道有道路坑洞,但道路是什麼機關管理的?要向哪個行政機關求償?

不同種類的道路,管理機關也會不同,上圖是管理機關原則性的判斷方式,可供讀者較快速找到正確的國賠管理機關。

道路坑洞求償的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道路的管理有欠缺?要判斷哪些事項?】

  • 道路有坑洞存在
    Q.怎樣才是不能允許的坑洞?
    交通部訂定的「公路養護作業手冊」有提到沈陷、坑洞是否應修舖,該如何修補。  

M級、H級都屬於應修補的程序,已會影響行車品質,以坑洞而言,深度大於5公分(面積達1/3~1平方公尺者,深度達2.5公分)就應修補,是不能允許存在的。

而事故發生後,警察若發現現場有坑洞,也會用捲尺丈量坑洞的大小、深度,會拍照做紀錄,日後也可以做為判斷的依據。 

  • 管理維護有所欠缺
    Q.怎樣才能認定管理有欠缺? 

    例如「公路養護作業手冊」有規定每星期至少為經常巡查一次並製作日間經常巡查報告(開車目視,若有必要應下車詳查),如果沒有遵守,即可推定管理有欠缺。而工路總局也會將巡查工作另外發包給廠商,請廠商固定巡查,若發現有坑洞,廠商立即進行修補。

    或是民眾或其他單位已經有通報某路段有坑洞,卻沒有即時做處理,也可推定管理有欠缺。 
  • 管理機關管理無欠缺的情形

    1.突然發生之坑洞、無法透過事前巡查預防:例如因下雨、地下水管破裂導致地基淘空,重車經過後坑洞突然出現,而立即有民眾經過摔倒。

    2.發生重大天災,無法立即進行修補:例如豪雨,同時出現5000多個坑洞,管理機關無足夠人力能立即處理。

    3.管理機關已依規定進行巡查,但都不能發現坑洞,而坑洞是在巡查間隔中產生的:因為不可能要求管理機關24小時在現場看守,無法強人所難。

  • 所以道路坑洞摔傷的案件,民眾並不是百分百可以請求國賠的,如果管理機關對於坑洞的產生並無管理維護上的欠缺(已依規定巡查、每次維護修補也有按照規定來),還是不能請求國賠的。但標準並非一成不變,如果是車流量大的道路,法官對要求機關的管理維護義務也有可能提高,等於減輕了人民請求國賠的難度,且法官也未必會盡信管理機關做的巡查報告,若現場坑洞外觀看起來形成已久,也會認為巡查並不確實、或未積極修補。

    雖然大部分人騎機車、腳踏車,壓過5分公深的坑洞,通常不會摔車,但管理機關也不能抗辯別人就沒摔、為何就你摔,因為道路有應修補的坑洞存在,確實會增加摔車的機率,而民眾真的因為壓到坑洞而摔車,就仍有相當因果關係,若機關管理維護有欠缺,那就還是要負責。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判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於人民權益時,國家即應依該條規定負賠償責任。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介入,造成該設施未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作用或功能時,亦須客觀上國家無法及時予以修護或採取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得主張免責。」

若可請求國賠,人民可以請求哪些項目呢?

  • 受傷

    1.醫療費用。
    2.慰撫金。
    3.休養期間不能工作的損失。
    4.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需鑑定結果有殘廢情形)。

  • 死亡
    1.醫療費用。
    2.喪葬費用。
    3.慰撫金。
    4.受扶養權利人之損失(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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