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5月10日刑法新修正懶人包

2019-05-17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到底刑法修了哪些條文?又為什麼要修正這些條文呢?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修正重點 
  1. 刑法第10條第7項定義「凌虐」: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2. 修正刑法第286條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從原本2項擴充到4項,並將保護對象從未滿16歲提高到未滿18歲: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重罪發生死亡之結果,無追訴權時效:
    修法前,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的時效是30年。本次修法在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增加一個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4. 殺人罪章刑度及要件調整:
    (1)刑法第272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原本的刑度是死刑跟無期徒刑,修法後改為加重「殺人罪」的刑度,至二分之一。
    (2)刑法第274條的生母殺甫出生子女罪,是考量到特殊情況的刑度減輕規定,但這次新法增加了一個要件「因不得已之事由」。
     (3)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有兩種行為樣態: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修法前的刑度一樣,都是1年以上7年以下,新法將兩者的刑度區分,前者刑度較低為5年以下;後者較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 
    (4)刑法第61條增加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預備殺人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5. 不區分「業務」,傷害罪章刑度調高:
    ​​修正後,傷害罪從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過失傷害從6個月以下提高到1年以下;過失致重傷害從1年以下提高到3年以下;過失致死從2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傷害或重傷害致死,從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調高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6. 提高聚眾鬥毆刑度、刪除傳染花柳病罪: 
    (1)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法定刑從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
    (2)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這次被刪除,之後就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而不特別規定,同時也刪掉花柳病刑前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規定。
  7. 罰金刑修正及其他:
    (1)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修正為10萬元以下;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修正為20萬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修正為30萬元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修正為50萬元以下。
    (2)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有文字修正但無實質影響。
    (3)刑法第139條原先只有針對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新法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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