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家庭暴力防治法幾度修法後,已將保障的對象從具有血親、姻親關係的家庭成員,擴增到男女朋友、同性伴侶,所以男女朋友之間,遭到對方實施暴力、恐嚇行為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是否解消,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但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婚姻共同生活體已經不存在,而貞操義務、同居義務、扶養義務、夫妻財產關係、日常家務代理權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都當然消滅,所以夫妻一方死亡後,婚姻關係是當然消滅的,如果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的話,那喪偶者就不能再婚了。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乙女不堪甲男的欺侮,在急欲離婚的情形下,只好答應甲男的離婚條件,約定丙子由甲男單獨監護。但離婚之後,乙女發現甲男會對丙子家暴,乙女在沒有監護權的情形下,可以幫丙子跟法院聲請保護令嗎?

甲夫乙妻正在法院打離婚官司,雙方都打算離婚,但因為雙方都主張對方應負婚姻破綻之責,所以法院仍須實質審理,以判決處理。但甲夫在離婚訴訟判決前,就發生意外死亡,此時法院是否仍可繼續審理下離婚判決?家事事件法對此有何規定?

甲委託乙代書幫忙立遺囑,乙代書找來了見證人丙、丁擔任見證人,並由乙自己擔任代筆人,但乙代書漏未在代筆遺囑中寫上「甲指定乙擔任見證人兼代筆人、丙及丁擔任見證人」之文字,該份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上開具有繼承權的親屬,不需須同父同母,只要屬於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就有繼承權。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同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