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案例1:甲是老師,家長乙素來跟甲師不合,乙於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向教育局檢舉甲師性侵學生,使甲師遭到教育局、教評會、性侵害調查小組的約談,甲師認為若檢舉成立,自己勢必受到懲戒,認為乙意圖自己受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檢舉,對乙提出誣告的刑事告訴,是否成立?

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幼兒甲遭到托嬰中心老師毆打受傷,事發後甲的父母(法定代理人)乙、丙與托嬰中心、老師達成和解,所以乙、丙不會對老師提出傷害告訴,不過社會局得知此事後介入調查,認為老師確有故意毆打幼兒的行為,於是獨立對老師提出刑事告訴,乙、丙可否向檢察官表示不欲追訴,撤回告訴?

甲接受乙的招攬投資危老房屋重建的生意,甲依照乙的指示,將投資款存入丙的銀行帳戶,而甲前幾月有拿到分紅,但後來不但領不到分紅,投資款的用途、去向也不明確,甲懷疑遭到乙、丙詐欺,但甲除了懷疑之外也沒有具體的證據,甲擔心提告之後如果不起訴,會不會構成誣告?

若無正當理由而「持有」未滿18歲之人的性影像、或猥褻圖畫、物品等,例如把未成年人的色情影像存在電腦硬碟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都是會被處罰的,只是會依照類型、動機,則處罰之輕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