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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是老師,家長乙素來跟甲師不合,乙於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向教育局檢舉甲師性侵學生,使甲師遭到教育局、教評會、性侵害調查小組的約談,甲師認為若檢舉成立,自己勢必受到懲戒,認為乙意圖自己受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檢舉,對乙提出誣告的刑事告訴,是否成立?
我們常看到某某法律最後一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而該法律也經總統於某年某月某日公布,但你知道其實總統公布法律之日,法律其實還沒有生效嗎?
甲經營工程行,為了便宜行事,趁夜將一大卡車的營建廢土傾倒在重劃區的一筆土地上,甲的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占罪,藉本例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