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器,已有相關法規範

2024-05-01

近年社會對於托嬰中心不當照顧嬰幼兒的事件,越來越重視,而事後的事證調查,除了當事人的訪談外,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托嬰中心內的監視器影像了。

但過去法律並未規範托嬰中心一定要設置監視器,所以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77條之1規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已明確要求托嬰中心須裝設監視器。

不過居家托育(保母)部分,則尚未立法規範須安裝監視器。

監視器設置、保存、調閱的具體規範

監視器應設置的地方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2日訂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托嬰中心應於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安裝監視器,而監視器至少須符合「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攝錄角度為全面」、「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要條件。

影像保存期限

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托嬰中心應保存影音料至少30日,而資料的查閱及刪除,均應作成紀錄。

為避免托嬰中心發生事件為脫免責任,故意刪除影音紀錄,所以衛生福利部已擬具第5條之1修正草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際網路系統,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傳送至該系統儲存空間,並至少保存三十日;托嬰中心有配合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未來可能會要求托嬰中心的監視器影像檔案會同時上傳到政府雲端且至少保存30天,就算托嬰中心刪掉檔案,家長還是可以向主要機關申請閱覽。

家長申請閱覽監視器影像應遵守之規定

若家長要向托嬰中心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時,該如何做?該辦法第8條規定,托嬰中心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托育照顧爭議事件申請查閱攝錄影音資料,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14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敘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提出申請,若逾30日保存期限且已刪除時,托嬰中心不予提供。

因監視器同時涉及其他小朋友的隱私、人格、肖像權,所以查閱時段非無限制,只能以事件發生期間的影音為限,而且不能翻拍,且須有托嬰中心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陪同,必要時,可通知社會局(處)派員陪同查閱,也可請社會局(處)協助複製或保存影音資料。

托嬰中心拒不安裝監視器,或拒絕提供錄影畫面之處罰

違反監視器安裝、保存、提供等規定,雖然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第一時間查不到處罰的具體規定,但該法第83條第5款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五、違反法令。」同法第108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托嬰中心未安裝監視器,即屬於「違反法令」之情形,主管機關可命托嬰中心限期改善,若逾期仍未改善,可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情形嚴重者,可令其停辦(但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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