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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備有打卡鐘讓員工上、下班時打卡,以留下出勤紀錄,打卡制度在內勤行政人員方面固無問題,但甲公司有諸多業務,而業務常在外拜訪客戶,如果還要進辦公室打卡,會嚴重影響效率,所以老闆也不會要求業務一定要進公司打卡,老闆也很自豪自己讓業務不需打卡,這是一個福利。但老闆沒想到的是,這已經違反勞基法,而且一次就會被罰至少9萬元。

對於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的被告,若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且被告也認罪的話,檢察官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處分可以附條件(例如被告須賠償被害人一定金額)。

甲、乙二人是世仇,某日在路上偶然碰到面,仇人相見、份外眼紅,一言不合就扭打起來,也無法分辨究竟是誰先動手,打到最後,雙方都是抱持著要給對方好看的意思而出拳,甲、乙二人事後互控對方傷害,且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而無罪,渠等主張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