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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兩兄弟的母親因罹患重度失智且行動不便,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並依法選任大兒子陳先生擔任監護人。陳先生為了母親的健康與安全,定期安排復健與就醫,並負責管理母親的生活照顧與財產支出。
張先生投保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並加保「刑事訴訟律師費用償附加條款」,他心想:「萬一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可以幫我付律師費,這樣就安心多了。」某天張先生行經路口,被一名闖紅燈的駕駛撞上,造成他多處受傷。警方調查後,確認對方全責,張先生完全無過失。
黃先生看中一棟法拍屋,該不動產經法院拍賣三次仍流標,第三次拍賣底價已降至原本第一次拍賣底價的64折,法院公告進入「特別拍賣程序」,說明在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依第三拍底價向法院表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