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幼兒甲遭到托嬰中心老師毆打受傷,事發後甲的父母(法定代理人)乙、丙與托嬰中心、老師達成和解,所以乙、丙不會對老師提出傷害告訴,不過社會局得知此事後介入調查,認為老師確有故意毆打幼兒的行為,於是獨立對老師提出刑事告訴,乙、丙可否向檢察官表示不欲追訴,撤回告訴?

甲接受乙的招攬投資危老房屋重建的生意,甲依照乙的指示,將投資款存入丙的銀行帳戶,而甲前幾月有拿到分紅,但後來不但領不到分紅,投資款的用途、去向也不明確,甲懷疑遭到乙、丙詐欺,但甲除了懷疑之外也沒有具體的證據,甲擔心提告之後如果不起訴,會不會構成誣告?

若無正當理由而「持有」未滿18歲之人的性影像、或猥褻圖畫、物品等,例如把未成年人的色情影像存在電腦硬碟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都是會被處罰的,只是會依照類型、動機,則處罰之輕重有所不同。

在過去,受刑人不服申請假釋遭否准的處分,又或者已獲准假釋,但嗣後遭撤銷、廢止假釋之處分,其救濟權利?或應循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救濟管道,因法律規範不足而有爭議,而在司法院解釋第691、796號解釋陸續作成,而監獄行刑法進行修法後,受刑人已有明確的救濟管道。

甲酒後駕車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因犯罪事實明確,故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但甲經傳喚未到庭,拘提也未果,遭法院發布通緝,但後來法院連線戶政資料發現甲在審判中已經死亡,在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死亡時,該如何處理?

甲女出車禍受傷,因甲年紀大,又因受傷需要休養,所以甲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均委任兒子乙擔任告訴代理人,而乙在偵查庭中,與被告即肇事者當庭達成和解,乙可否以告訴代理人的身分,為甲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