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我們常看到國家的法規範,有某某「法」、某某「條例」,為什麼都是法律,為何會定名不同呢?其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所以法律的名稱還有「律」、「通則」,只是這兩者就非常罕見了。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同法第25條之2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甲為清償提存的受取權人,但自債務人提存10年後仍未前往法院領取提存物,甲在法院尚未簽辦提存物解繳國庫程序前,前往法院申請領取提存物,法院是否會同意甲領取?

如果可以,多數父母親一定希望小孩能開心、快樂得成本,不希望還在稚齡的小孩子,還要幫忙家中的生意,但在現實上,還是有許多經濟能力不是那麼好的家庭,小孩在課餘時間,仍需幫忙家中的生意,例如攤販、小吃店等,老闆的小孩幫忙送餐、點餐等,亦非罕見之事。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