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

債權人甲為追償債權,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名下的土地,第三人丙在法拍期日成功標到土地,但甲、乙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給丙之前,甲、乙達成和解,甲此時可否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乙可否保住土地?

甲在公司擔任行政助理,每月薪資4萬元,主要負責文書處理業務,某日甲遭遇車禍,被乙駕車闖紅燈撞傷,甲多處骨折,住院1個月,出院後須由專人照顧3個月,且未來1年須持續復健。甲在車禍後半年,經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20%,而甲也回到原公司上班,因為甲負責的是文書處理,不需要做什麼體力活,所以老闆也沒有調整甲的薪資,維持每月薪資4萬元。

某甲習慣以子女、孫子女的名義理財(理自己的財),因此以子女、孫子女為要保人,投保了多張人壽保險,雖然這些保單的受益人都填寫要保人(即子女、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不過保險費都是甲出的,此種借名契約是否有效?

甲男為了聚正妹乙女,對乙女的任何要求都先答應,甲、乙婚前簽了一份協議,協議中約定:「甲、乙結婚後,甲承諾將名下所有不動產登記給乙,若甲違反此承諾,應賠償乙10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民事訴訟的原告甲、被告乙,因為希望能私下再談看看,於是當庭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仍無共識,而原告甲驚覺已超過4個月而未向法院聲明續行訴訟,已發生撤回訴訟的效力,原告甲可以在法院尚未有任何動作前,趕緊具狀聲明續行訴訟,甲事後的聲明行為,是否有補正效力?

當車禍之一方或雙方有受傷時,就涉及到刑法過失傷害罪,雖然大部分的人未必會在第一時間就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雖然多數情況下,當事人會先進行調解,但如果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尚未達成和解,許多人都仍會提起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