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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義發生車禍受傷住院,因為怕健保房多人共住、環境吵雜影響睡眠,於是自費升等住進每日需加價 3,000元 的單人病房。出院後,阿義將這筆共計數萬元的病房差額列入賠償清單,要求對方支付。
阿義與數位親戚共同繼承了一塊位在台中清水的土地,其中過半數的共有人決定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整塊土地賣給某開發公司。然而,阿義認為售價過低而不同意出售。
阿強是某家公司的董事,公司專營精品咖啡豆貿易。阿強在任職期間,卻私下另外成立了一間品牌名稱極其相似的公司,經營性質相同的商品,甚至以此名義搶走了原本屬於公司的客戶。公司股東發現後極為憤怒,想知道法律上除了要求賠償,是否能直接將阿強在另一間公司賺到的錢「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