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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義的父親入住某知名老人福利機構,某日照服員在協助移位時,因一時疏忽未扣好輪椅安全帶,導致阿義父親跌落造成骨折。事後主管機關介入調查,除了對照服員個人開罰外,也對該機構處以重罰並公告名稱。機構負責人不服,主張:「人是員工傷的,我也沒叫他這樣做,憑什麼連機構都要罰?」在法律上,這樣的併同處罰究竟有無依據?
阿義三年前向房東租下一樓店面經營餐廳,當時雙方在合約中約定:「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恢復原狀、騰空返還房屋。」租約到期後,阿義找來工班拆除木作裝潢、招牌與吧台,並清理完畢。
阿義發生車禍受傷住院,因為怕健保房多人共住、環境吵雜影響睡眠,於是自費升等住進每日需加價 3,000元 的單人病房。出院後,阿義將這筆共計數萬元的病房差額列入賠償清單,要求對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