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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緩刑,係指法院雖為有罪之諭知,但認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另給予「暫緩執行」之寬免,即所謂緩刑,被告於2至5年之緩刑期間內,未因故意犯罪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違反緩刑附帶條件而遭撤銷緩刑者,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不會再執行刑罰。

甲男、乙女曾為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丙,甲、乙離婚後,約定丙由乙女單獨行使親權,對於扶養費之分擔並無約定,但甲男從未給付小孩扶養費,乙女於是向法院起訴請求甲男返還其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甲男承認自己確實沒有付扶養費,但抗辯乙女之前領走生育補助、目前每月還持續領取5000元的育兒津貼,應從其請求的扶養費金額中扣除,甲男的抗辯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