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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為甲男婚後屢次對乙女及小孩家暴,使乙女及小孩長年遭受精神上壓力及創傷,乙女因此帶著小孩離家、訴請離婚,甲男為了挽回婚姻,於是和乙女簽訂婚姻補償協議書,約定由甲應補償乙2400萬元,分10年共120個月分期給付,等於每個月要付20萬元。
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甲公司招募行政助理,只願意給月薪28000元,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甲公司必須在招募廣告中寫明薪資金額或其範圍,不能只寫「面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