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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與其他共有人共有了一筆土地。某日,其他多數共有人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決定將共有土地全部出售給第三人。身為不同意出賣的共有人,老張依法雖然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但因故未行使,買賣完成後,屬於老張應得的買賣價金份額,已由共有人依法提存於法院。然而,老張因搬家不小心把法院寄來的提存通知書給弄丟了,心裡十分焦急:「沒有這張提存通知書,我還能把這筆賣地價金領回來嗎?」

原告提起本訴後,被告常在訴訟中提起反訴。但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本訴的案情已經調查完畢、達到可以判決的程度,但反訴部分還需要傳喚證人或進行鑑定。此時,當事人心中不免產生疑問:「法院可以先把本訴判決下來嗎?還是本訴跟反訴一定要綁在一起同時宣判呢?」

阿明過去為了資產規劃或隱匿身分,將名下一筆土地以買賣為由,借用好友小華的名義進行登記(即借名登記),實際上仍由阿明自行管理與使用。多年後,雙方因故協議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或者經法院訴訟判決確定,小華應將該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給阿明。此時,阿明不禁疑惑:「這塊土地從頭到尾實質上都是我的,現在只是把登記改回來,為什麼國稅局還要向我課徵土地增值稅?這難道不能比照信託關係免徵或類推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