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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以簡單清楚的方式,聚焦實務上常見的法律問題,致力於將複雜法律化為清楚可行的解方,如同律師面對當事人時,迅速釐清重點、指引正確方向。李郁霆律師主要服務臺中市區,蔡如媚律師主要服務臺中海線,提供在地、即時的法律協助,陪你在複雜的法律世界中找到方向與安心的解決途徑。

當受刑人因故遭到撤銷假釋時,依法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然而,許多受刑人及家屬在收到撤銷假釋通知、面臨即將發監執行殘刑的龐大壓力下,往往會納悶:「在等待復審結果的這段期間,可以申請暫緩或延期執行嗎?如果法院裁定很難准許,到底該怎麼辦?」
當親友或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遭檢察官訊問或法院開庭後,好不容易盼到檢察官或法官「准許交保」,家屬正鬆了一口氣時,卻發現保證金金額龐大,手頭上的現金或資產根本籌不出這麼多錢。此時,當事人與家屬心中難免焦急:「如果錢不夠繳,可以請檢察官或法官降低交保金額嗎?」
老張與其他共有人共有了一筆土地。某日,其他多數共有人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決定將共有土地全部出售給第三人。身為不同意出賣的共有人,老張依法雖然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但因故未行使,買賣完成後,屬於老張應得的買賣價金份額,已由共有人依法提存於法院。然而,老張因搬家不小心把法院寄來的提存通知書給弄丟了,心裡十分焦急:「沒有這張提存通知書,我還能把這筆賣地價金領回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