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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重要修法,正式刪除民法第1223條中關於「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規定,並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明定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這項修法對於頂客族、未婚無子女或父母已雙亡的民眾影響深遠。
小孩子的爸媽未盡責照顧小孩,阿公阿嬤可以請求法院把小孩判給自己來照顧嗎?當父母疏於照顧孫子女時,許多長輩常希望能將監護權(親權)爭取過來。究竟祖父母要爭取小孩親權,是否僅能向法院請求停止父、母親權,才有可能?
共有人想要出售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在實務上,常遇到共有人長年失聯、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甚至完全不知道其他共有人地址的窘境。如果不知其他共有人地址該如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