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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本訴後,被告常在訴訟中提起反訴。但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本訴的案情已經調查完畢、達到可以判決的程度,但反訴部分還需要傳喚證人或進行鑑定。此時,當事人心中不免產生疑問:「法院可以先把本訴判決下來嗎?還是本訴跟反訴一定要綁在一起同時宣判呢?」

阿明過去為了資產規劃或隱匿身分,將名下一筆土地以買賣為由,借用好友小華的名義進行登記(即借名登記),實際上仍由阿明自行管理與使用。多年後,雙方因故協議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或者經法院訴訟判決確定,小華應將該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給阿明。此時,阿明不禁疑惑:「這塊土地從頭到尾實質上都是我的,現在只是把登記改回來,為什麼國稅局還要向我課徵土地增值稅?這難道不能比照信託關係免徵或類推適用嗎?」

共有土地經過多年協議不成,好不容易走到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但在原物分配的過程中,常因每個人分到的土地條件不同(例如有人分到臨路好地,有人分到裏地),必須透過金錢補償(俗稱找補)來平衡價差。此時,共有人心中難免有疑問:「補償金額到底要怎麼算?可以直接用公告現值嗎?如果改用市價,又是看哪一個時間點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