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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緩刑,係指法院雖為有罪之諭知,但認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另給予「暫緩執行」之寬免,即所謂緩刑,被告於2至5年之緩刑期間內,未因故意犯罪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違反緩刑附帶條件而遭撤銷緩刑者,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不會再執行刑罰。
甲男、乙女曾為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丙,甲、乙離婚後,約定丙由乙女單獨行使親權,對於扶養費之分擔並無約定,但甲男從未給付小孩扶養費,乙女於是向法院起訴請求甲男返還其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甲男承認自己確實沒有付扶養費,但抗辯乙女之前領走生育補助、目前每月還持續領取5000元的育兒津貼,應從其請求的扶養費金額中扣除,甲男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未成年子女親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的審理程序,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最佳利益)是最為重要的審酌事項,而未成年子女是親權酌定事件的直接客體,但因為法院攻防的主體卻是父母,因此如何確保未成年子女意見的陳述,也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