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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以及行政機關均有法定代理人,例如董事長、理事長、縣(市)長等等,如果在法院訴訟當中,法人的法定代理人換人了(例如公司改選董事長、新任市長當選就職等),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法需要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始能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情境一:甲老闆將公司帳戶的存摺、印鑑章都交給員工乙保管,員工乙擅自持存摺、印鑑章到銀行臨櫃提款200萬元,接著捲款潛逃,甲老闆可否事後跟銀行主張乙未獲其授權提款,要求銀行賠償200萬元?
民事訴訟的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以把訴訟撤回,而撤回訴訟後,越想越不對勁,還可以針對同一事件再提告一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