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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甲建商工地發生工安事故,遭縣府建設處勒令停工,但甲建商為了儘速復工,秘密行賄縣長,故縣長施壓建設處違法讓工地復工,建設處基層承辦乙,知道不應該讓工地復工,於是向處長提出建言,處長口頭說會再瞭解,隔日,處長拿了一張縣長寫的條子交給乙,條子上寫「不管用什麼方法,立即讓工地復工」,乙於是簽辦工地復工事宜,使甲建商成功違法復工。
刑事訴訟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