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不能在夜間為之,在法治教育日漸普及的現在,夜間不能訊問已經許多民眾的普遍觀念,不過這只對了一半,實際上,刑事訴訟法禁止夜間詢問的對象僅限於警察,檢察官及法官則不在限制之內。

甲因涉嫌持有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案,甲的住處遭警方搜索,警方在甲住處的臥室裡搜到數包海洛因及吸食器,但海洛因包裝袋及吸食器均未驗出甲的指紋,甲否認犯行,抗辯是遭他人栽贓陷害、毒品不是他的,在沒有驗出指紋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對甲定罪?

甲因為失眠前往身心科診所看診,醫師開立服爾眠安眠藥供其服用,甲知悉服爾眠為管制藥品,其主要成份是FM2。而甲的朋友乙也有失眠困擾,而乙懶得去看診,乙於是直接向甲索取該安眠藥,甲沒想太多,就直接把手邊的服爾眠錠10顆交付給乙,甲舉手之勞的行為其實已經觸法。

在刑事偵查、審判程序進行中,「羈押」之目的是在「保全證據」及「確保行為人」到庭,意即「逃亡之虞」、「串供滅證之虞」乃羈押之原因,但羈押之決定與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本屬二事,法官為羈押決定時所得接觸之事證與判決當時所得依憑之事證範圍,是不一樣的,所以曾經被羈押,未來也是可能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