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對於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的被告,若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且被告也認罪的話,檢察官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處分可以附條件(例如被告須賠償被害人一定金額)。

甲、乙二人是世仇,某日在路上偶然碰到面,仇人相見、份外眼紅,一言不合就扭打起來,也無法分辨究竟是誰先動手,打到最後,雙方都是抱持著要給對方好看的意思而出拳,甲、乙二人事後互控對方傷害,且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而無罪,渠等主張是否有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羈押事由主要有三種:(1)逃亡之虞。(2)串供或滅證之虞。(3)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在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需要在羈押聲請書中載明「羈押事由」,可以同時三者或二者兼備、也可以擇一。

某日甲在家中休息,而有槍砲前科的朋友乙,拿著一個用紙包著、沉甸甸的物品交給甲,跟甲說這是玩具槍,請甲幫忙保管,甲心裡猜想這應該是把槍,但究竟是真槍、玩具槍並不能確定,還是基於朋友情誼,同意幫乙保管。

甲借了50萬元給乙,但乙一直拖欠不還,甲在盛怒之下,找人圍住乙,並嗆聲乙如果不還錢的話試試看、想要斷一隻手或一隻腳嗎?乙在驚嚇之下,掏出10萬元交給甲,乙離開後旋即前往派出所提告甲恐嚇取財,試問甲是否成立恐嚇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