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否撤回上訴?
刑事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後,在上級審判決前,均可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的方式,在開庭時可以當庭為之(但法院通常還是會請被告書面簽名),在非開庭時,亦可以書狀撤回上訴,當被告撤回上訴後,案件即告確定。
刑事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後,在上級審判決前,均可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的方式,在開庭時可以當庭為之(但法院通常還是會請被告書面簽名),在非開庭時,亦可以書狀撤回上訴,當被告撤回上訴後,案件即告確定。
甲、乙兩個人持油漆對丙的車潑漆,丙對甲、乙提出毀損罪的刑事告訴,嗣後甲以1萬元跟丙達成和解,但乙堅持不願賠償而未與丙和解,丙在沒有跟乙和解的狀況下,該撤回對甲的毀損罪告訴嗎?
甲經營工程行,以從事裝修工程為業,但甲因為周轉不靈、欠了一屁股債,為了急於籌錢還給地下錢莊,於是向乙佯稱有能力為其施作住宅裝潢工程,甲、乙約定工程價金200萬元,甲因此陸續將200萬元價金給付完畢,但乙已把工程價金挪作他用,根本無力完成裝潢工程,因此乙只施作了一小部分工程後就開始藉故拖延,然後直接不理會甲而擺爛。
刑事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為「無罪推定」,這也明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酒駕的處罰,自然是針對「酒後駕車」而言。若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是喝酒後駕車,不能排除行為人係駕車完畢後才喝酒的可能,基於無罪推定,就必須做有利於行為人的認定,意即不能對其定罪。
甲為了隱瞞自己的財產,於是借用乙的名字購買一棟公寓,將公寓登記在乙的名下,惟購買公寓的價金及後續的稅賦,均為甲所支付,甲、乙間具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甲的車輛阻擋到鄰居乙進出,乙因此心生不滿,持硬幣刮壞了車子的漆面,甲氣急敗壞得到派出所提告毀損,但幾天後,因為里長出面調停,乙也當面向甲道歉,甲於是向警方撤回了毀損罪的告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最常見的一級毒品為海洛因,而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的罪十分重,無期徒刑起跳,最重可判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偵查中或審判中案件的被告、或終局判決執行的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案,檢察官、法官可發布通緝。